中國“兩高”發(fā)文 依法懲治民航“機鬧”犯罪行為
中新社北京4月8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共7條,其中明確,依法懲治違規(guī)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并非所有違規(guī)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guī)開啟艙門、足以引發(fā)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guī)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司法解釋采用列舉式規(guī)定,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使用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特別明確乘務員屬于“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對飛機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實踐中,部分行為人編造、故意傳播諸如“飛機上有炸彈”等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干擾民航飛行安全和秩序。
羅國良說,司法解釋進一步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其中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wèi)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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